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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轻中重豁免保险费(B)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
平安附加轻中重豁免保险费(B)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指平安附加轻中重豁免保险费(B)重大疾
病保险条款。
产品特色
保费有豁免,守护有温度
初次发生40种轻度疾病、20种中症疾病或120种重大疾病,无需继续交纳剩余各期应
交保险费
本说明书中所称轻度疾病、中症疾病和重大疾病,指平安附加轻中重豁免保险费(B)重
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40种轻度疾病、20种中症疾病和120种重大疾病。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或“中症疾病”或“重大疾
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大于1年(不含1年)的约定保险合同的
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前述约定保险合同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轻度疾病、某中症疾病或某重大疾病,本合同生效
后再次发生该轻度疾病、该中症疾病或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度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
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
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度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度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以下条款中背
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1保险责任”、“3.3效力中止与恢复”、“5.1犹豫期”、“7.轻
度疾病释义”、“8.中症疾病释义”、“9.重大疾病释义”、“脚注1医院”、“脚注17组
织病理学检查”、“脚注25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年龄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
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
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
多收的保险费。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当日起(含当日)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
为本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
所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
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
退保金及合同解除(退保)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
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