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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重疾豁免保险费(B)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发布:2025-06-09约4.25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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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重疾豁免保险费(B)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

平安附加重疾豁免保险费(B)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指平安附加重疾豁免保险费(B)重大疾病保

险条款。

产品特色

保费有豁免,守护有温度

初次发生120种重大疾病,无需继续交纳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

本说明书中所称重大疾病,指平安附加重疾豁免保险费(B)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

120种重大疾病。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条款约定确

诊日起、保险期间大于1年(不含1年)的约定保险合同的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前述约定

保险合同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

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

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以下条款中背

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1保险责任”、“3.3效力中止与恢复”、“5.1犹豫期”、“7.重

大疾病释义”、“脚注1医院”、“脚注17组织病理学检查”、“脚注27六项基本日常生

活活动”。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年龄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

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

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

多收的保险费。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当日起(含当日)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

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

退保金及合同解除(退保)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

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考虑到保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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