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豁免保险费(B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光大永明附加豁免保险费(B款)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产品时参考,本公司与您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光大永明附加豁免保险费(B款)重大疾病保险条
款》为准。
【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具体内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无息返还
重大疾病豁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
(必选责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重大疾
任)病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及该主合同项下其他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附
加合同终止。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及该主合同项下其他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附加合同的保
险费视为已交纳。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
身故豁免保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
险费(可选
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主合同及该主合同项下其他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
责任)
含1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及该主合同项下其他的保险期
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
高度残疾豁的原因,被确认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我们将无息返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
(可选责
外的原因,被确认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高度残疾之日起主合同及该主合
任)同项下其他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豁免保险费后,
主合同及该主合同项下其他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特别提示和说明:
1.本条“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附加合同”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
特别提示和
保险单上载明。
说明
2.可选责任不能单独选择。若您选择可选责任,则必须同时选择“二、身故豁免保险费”
责任和“三、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责任。
二、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您应交纳的主合同及该主合同项下其他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1年)
保险金额的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项至第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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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险费”和“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因下列第1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重
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