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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审查起诉02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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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受理受理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其他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应当首先进行形式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6条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二、案件受理2011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实行统一进出口,实现案件集中管理,这标志着案件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检察系统一项重要的综合业务工作。自2012年1月起,高检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本院案件履行集中管理职责。二、案件受理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1、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3、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二、案件受理案件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公诉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三、案件分配案件分配:是指公诉案件在受理后,将案件分发给公诉案件的办案主体,交由其办理的过程。案件的分配一般是由公诉部门负责人进行操作的,其可以针对案件的特点,指定案件承办检察官。案件一般要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审查案件实行“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制度。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一般由公诉部门负责人指定某个主诉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再由主诉检察官将案件分配给自己或者其他检察官负责办理。检察长也可以决定亲自办理案件。四、管辖审查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还应当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一)审查的期限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二)审查的结果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1)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2)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2、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进入审查程序。四、管辖审查五、告知权利告知权利:是指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之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人员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诉讼程序。意义:1、保障诉讼权利2、明确诉讼义务3、提示诉讼活动4、控制权力滥用五、告知权利告知权利的程序要求:1、及时全面2、规范留痕3、积极有效六、审阅案卷审查起诉中的阅卷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审查起诉中的阅卷时一项创造性劳动。六、审阅案卷阅卷的基本要求:1、认真阅卷,讲求全面、细致、深入;2、规范阅卷,认真制作阅卷笔录;3、系统阅卷,注意证据之间的关系;4、理性阅卷,善于发现问题。六、审阅案卷阅卷审查的基本内容:1、审查侦查机关的意见;2、审查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3、审查法律手续;4、审查案件事实;5、审查事实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6、审查其他材料。七、核实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的承办检察官审核证据,应当紧紧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证据的核实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序、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亚赵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七、核实证据核实证据的程序: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被害人、证人3、鉴定4、审查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非法证据排除1、讯问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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