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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消防行政处罚87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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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行政处罚

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

用电管理

一、电气设备的使用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用电管理

二、照明灯具的使用

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用电管理

施工用气检查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是否合格、完好和有效。

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用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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