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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docx

发布:2025-06-11约2.77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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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___(美容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住所地:___,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联系电话:___。

因___(原告姓名)诉答辩人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___),答辩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一、对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的总体回应

1.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的___(简要概括原告主张,如“美容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身体损害”“未达到承诺的美容效果”等)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美容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答辩人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提供服务,不存在原告所指控的违约及侵权行为。

2.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其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错误,且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损害结果与答辩人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需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关于美容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具体答辩

1.合同订立与告知义务履行

(1)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美容服务合同》(合同编号:___),合同明确约定服务项目为(如“面部皮肤护理”“身体塑形”等)、服务标准、服务周期、费用支付等内容。合同签订前,答辩人已向原告详细说明服务流程、注意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预期效果,原告在充分知悉相关信息后自愿签署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

(2)答辩人已向原告提供《美容服务风险告知书》,并由原告签字确认。告知书中对可能出现的___(如皮肤轻微过敏、短期内效果不明显等)情况进行了明确说明,履行了必要的风险告知义务,不存在隐瞒或欺诈行为。

2.服务提供的合规性与专业性

(1)答辩人具备从事美容服务的合法资质,持有___(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美容师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照)。为原告提供服务的美容师均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与从业资格,服务过程符合《美容美发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

(2)在服务过程中,答辩人使用的___(如美容仪器、护肤产品等)均为正规渠道采购,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口产品报关单等文件,不存在使用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例如,所使用的___(具体产品名称)已通过___(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三方机构质量检测等),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原告主张问题的反驳

(1)针对原告提出的“身体损害”问题,答辩人认为该损害结果与答辩人的美容服务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接受答辩人服务前身体状况正常,且损害是在服务过程中或服务后直接导致的。事实上,原告在接受服务后,可能因___(如个人护理不当、使用其他刺激性产品、自身健康原因等)导致出现相关症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需对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2)对于原告声称“未达到承诺的美容效果”,答辩人在合同及服务过程中从未作出绝对化的效果承诺。美容效果受个人体质、皮肤状况、生活习惯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个体差异性。合同中仅对服务的预期效果进行了合理表述,且原告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从未对效果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其对服务过程的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法律适用与责任承担的答辩

1.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不成立

(1)如前所述,答辩人已全面、适当地履行了美容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___(如退还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而本案中答辩人严格遵循合同约定与行业规范提供服务。

(2)即便法院认定答辩人存在轻微瑕疵,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也明显过高,缺乏合理的计算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答辩人请求对赔偿金额进行合理调整。

2.原告自身存在过错

(1)原告在接受美容服务后,未按照答辩人告知的注意事项进行护理,如___(如未按规定使用护肤品、过度暴晒、饮食不规律等),其自身过错行为可能导致出现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便答辩人存在一定责任,也应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2)原告在未与答辩人充分沟通协商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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