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docx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如为保险公司,写明公司名称: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住所地:___,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联系电话:___;如为个人,写明性别:___,民族:___,出生年月:___,住址:___,联系电话:___)
因___(原告姓名或名称)诉答辩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___),答辩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一、对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的总体回应
1.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___(如答辩人拒绝支付保险金、未按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无效等)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本案所涉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答辩人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不存在原告所指控的违约或违法行为。原告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且未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定要件与履行规则,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
2.从法律层面分析,原告的主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若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原告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同时,答辩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承担原告所要求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履行情况的具体答辩
1.合同订立及主要条款内容
(1)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编号:___),合同明确约定:保险险种为(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具体险种);被保险人为___,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元;保险期间自___年___月___日零时起至___年___月___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责任范围包括___(详细列举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及赔付条件,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除外责任条款明确规定___(如“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费支付方式为___(如年缴、月缴,每期金额为___元,缴费期限为___年)。该合同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保险合同成立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答辩人已依法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答辩人以___(加粗、加黑、不同颜色字体、单独印刷风险提示书等)方式进行显著提示,并通过___(面对面讲解、视频会议、书面说明文件等)形式,对免责条款的内容、法律后果向原告进行详细解释。原告已在___(投保单、保险合同回执、专门的声明文件等)上签字确认,表明其已充分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包括免责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答辩人已完成法定告知义务。
2.针对原告主张违约行为的反驳
(1)关于拒绝支付保险金的主张
原告称答辩人拒绝支付保险金,但实际情况是___(如保险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或遭受的伤害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原告未能提供完整、有效的理赔资料,经多次催告仍未补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原告未完成法定的举证义务,答辩人拒绝赔付具有合法依据。此外,若保险事故存在免责情形,如___(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未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等),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答辩人亦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2)关于未按约定履行保险责任的主张
原告指控答辩人未按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但保险合同的履行需以符合约定条件为前提。答辩人在收到原告理赔申请后,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核查,___(如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存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形),答辩人作出拒赔决定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若原告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申请重新核定或提起诉讼,而非直接认定答辩人未履行责任。
(3)关于保险合同条款无效的主张
原告主张保险合同条款无效,但本案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