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律事务公证制度84课件.pptx
公证制度
公证法律事务--
委托公证
公证法律事务(一)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
一、委托公证的概念
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办委托公证,在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件。
(2)委托书原件或委托合同书。
(3)委托授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即委托人所授予的权利确系其本人享有且为法律所允许的有关证明材料。
(4)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证机构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申请不符合条件,公证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
2.审查并依法出具公证书。公证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委托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委托书和委托合同原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3)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4)当事人提交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公证机构对委托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后,如认为真实、合法,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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