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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标准文本).doc

发布:2025-06-10约2.05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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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和甲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确保债务人全面、及时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乙方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1.1乙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1.2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还款的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第二条抵押物

2.1抵押物有关情况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2.2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甲方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条抵押登记

3.1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2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4.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乙方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应交由甲方人保管。乙方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甲方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

4.2乙方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4.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向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第五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

5.1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

5.2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5.3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孳息

6.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甲方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6.2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此为选择性条款,选择下列项:1、适用;2、不适用)

7.1乙方应向与甲方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投保,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甲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甲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7.2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约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果乙方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甲方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可与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债权余额。

7.3本合同签署后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

甲方(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乙方(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附件:

抵押物清单

编号:年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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