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营销师(直播销售员)职业技能评价规范》.docx
ICS03.100.30CCSA20
团体标准
T/GXCECDPA002—2025T/NNAS024—2025
互联网营销师(直播销售员)职业技能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forInternetmarketingspecialist(live-streaming
salesperson)
2025-06-09发布2025-07-09实施
广西县域电商发展促进会南宁市标准化协会
发布
T/GXCDCEPA002-2025T/NNAS024-2025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评价原则 1
5评价流程 1
6技能等级 2
7申报条件 2
8评价方式 3
9职业技能要求 3
附录A(规范性)互联网营销师(直播营销员)职业技能评价指标体系 4
附录B(规范性)互联网营销师(直播营销员)职业评价权重表 8
参考文献 9
T/GXCDCEPA002-2025T/NNAS024—2025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县域电商发展促进会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职业技术大学、广西县域电商发展促进会、广西浙里桂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西中科创联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浙里桂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市标准化协会、广西亚特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海波、张吉骏、潘尚钊、王泽平、林佳、顾静思、张国益、屈婷婷、覃婷、方丹、申垚阳、玉洁飞、李永珍。
T/GXCDCEPA002-2025T/NNAS024-2025
1
互联网营销师(直播销售员)职业技能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互联网营销师(直播销售员)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评价原则、评价流程、技能等级、申报条件、评价方式、职业技能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互联网营销师(直播销售员)的职业技能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11240-2023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互联网营销师(直播销售员)internetmarketingspecialist(live-streamingsalesperson)
在数字化信息平台上,运用网络的交互性与传播公信力,对企业产品进行营销推广的人员,职业编码为4-01-02-07。
直播live-streaming
基于互联网的,将现场事件的发生和进程,通过实时视频、音频等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向公众或消费者持续发布的活动。
[来源:SB/T11240-2023,3.1]
4评价原则
评价组织或评价人员应遵循以下评价原则:
——独立性:完全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评价标准和流程独立开展评价活动;
——客观性:依据客观事实对被评人员的职业技能进行评价;
——公正性:对所有被评人员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透明性:评价的整个流程公开、透明;
——规范性:严格遵循既定的规范和流程;
——可靠性:确保评价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采用多种方法对评价结果进行验证和交叉检查。
5评价流程
评价流程见图1。
2
T/GXCDCEPA002-2025
T/NNAS024—2025
安排人员
安排人员
编制考题
准备考场
实施评价计算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制定评价方案发布通知组织申报
图1互联网营销师(直播销售员)评价流程
6技能等级
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依次递进。
7申报条件
7.1五级/初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取得初级中学(或同等学历)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明。
7.2四级/中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