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1603-2012 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规范.pdf
ICS03.080.01
A12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1603—2012
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规范
2012-09-05发布2012-09-15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T1603—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张家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石家庄市民政局、河北北方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张家口市第三医院、张家口市质
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连吉、闫尽美、唐婕、何继红、赵全利、修颖毅。
I
DB13/T1603—2012
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评估的基本要求、健康分级标准、评估规范、评估管理和质量评价
与改进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3/T1441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3术语与定义
3.1
健康评估
指养老服务机构为住院老人提供的健康状况的系统评价和健康等级的划分。
3.2
健康等级
指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健康评估的结果对住院老人的健康状况作出的等级划分。
3.3
精神状况
指老人在评估时的外表、行为、情绪状态、认知功能等方面外在表现。
3.4
功能评估
指对老人的感觉器官和运动系统完成功能活动情况以及老人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评估。
3.5
社会功能
指老人与周围人群和环境的联系与交流状况。
3.6
1
DB13/T1603—2012
决定能力
指老人是否能自主选择接受或拒绝养老机构服务的能力。
3.7
风险评估
指养老服务机构对在照顾老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或易造成老人意外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评价和
预测。
3.8
健康档案
指养老服务机构对住院(住院均指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老人的健康评估结果和有关信息的记录,以
及既往诊疗资料和体检记录。
3.9
评估室
指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的、用于提供健康评估的专门场所。
3.10
评估员
从事健康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
4健康评估要求
4.1评估的目的
4.1.1评估结果仅作为老人现有健康状况的说明,而非疾病的诊断。
4.1.2提供老人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提供入院(指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下同)、转介、出院
以及制订老人照顾计划的依据。
4.1.3提供老人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定性的、定量的要求。
4.1.4提供老人照顾服务中意外风险的几率,采取规避风险措施的依据。
4.2基本要求
4.2.1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人均应接受健康评估。
4.2.2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