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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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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9期山东社会科学No.9

总第169期SHANDONGSOC¨山SCⅢNCESGeneralNo.169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李秀丽李东海

(青岛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山东青岛266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自助

能力的基本法律。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章程的“虚化”、利益联结、成员的准入标准、盈

余的分配以及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等问题。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准入标准;盈余分配

[中图分类号]DF41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o3—4l45[2009]09—O113—o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与之配套的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也相继出台,这标志着

中国合作社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

实施以来产生了不少问题,本文着重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些问题展开探讨与分析。

一、关于合作社章程的“虚化”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有关合作社设立、登记和运行等的基本要求,对于该法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合作社必须严格遵守。但为了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许多问题该法并没

有规定,而是留待合作社在其章程中加以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O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

须“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然而,许多合作社在创立时,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提供的合作社章程照抄照

搬国家出台的示范章程,根本没有根据合作社的具体情况,对合作社章程进行深人细致的研究。根据《农民

专业合作社法》第11条和第14条的规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

合作社成员、理事、监事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行为和经

营行为的规则,体现了设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具有法定性、要式性和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有41

处提到合作社章程,其中有39处规定要由章程决定。例如合作社的成立日期、名称、出资总额、法定代表人、

住所、成员的条件和人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等重要问题都由合作社章程加以规定。由此可以

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思自治,为合作社成员实现自己意思做了大量的“留白”,反映

出章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作用:首先,合作社章程是明确合作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解决成员间纠

纷的依据。其次,平衡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为避免大股东控制合作社的情况发生,可以对出资额占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一定百分比或者与合作社业务交易量占合作社交易量一定百分比的成员的附加表决权数,根

据合作社的具体情况加以限制。最后,合作社章程对于与其交易的相对人也产生重要影响。合作社章程一

旦制定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就具有了一定的公示效力。合作社以其出资总额、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

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是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担保。

制定章程是设立合作社的必备要件,是规范合作社内部组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基本原则。示范章程只

收稿日期:200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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