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血液管理法律法规PPT教学课件.pptx
第十一章血液管理法律法规
血液管理概述无偿献血采血与供血临床输血管理血液制品血液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血液管理概述一、血液的概念血液由血浆和血细胞(包括红细胞、白细胞和血小板)构成。按照所含成分不同,通常包括全血、成分血液和特殊成分血液。血液在人体生命活动中具有运输物质、体液调节、维持内环境稳定、调节体温、维持组织的兴奋性及抵抗外界有害因素的入侵而保持身体健康的防御功能,对维持生命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节血液管理概述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的沿革从2002年起,我国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要求,加强了对血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立了国家血液工作要点,建立完善的、国家协调的输血服务机构;要从来自低风险人群的定期的、自愿无偿的献血者采集血液;对所有采集的血液进行输血传播性疾病检测、血液定型和配合性试验;血液在临床的合理使用,深入实施采供血机构全面质量管理项目,加强血站实验室建设和临床用血管理,确保血液安全。
第二节无偿献血(一)无偿献血的概念无偿献血是指公民自觉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献血法》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是保证医疗安全用血的必由之路,是我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一、无偿献血制度
第二节无偿献血《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二)无偿献血的主体应用于临床,以挽救伤病者的生命,维护其健康。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三)无偿献血的用途
第三节采血与供血(一)血站的分类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原国家卫计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一、采血与供血机构
第三节采血与供血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血站的职能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节采血与供血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中心血站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一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二三四
第三节采血与供血(1)血液中心的设置:在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直辖市,应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血液中心。(2)中心血站的设置: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中心血站。(3)中心血库的设置: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小时车程内不能提供血液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县级医疗机构内设置一所中心血库(三)血站的设置二
第三节采血与供血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申请、审查、审核不予执业登记的情形(1)《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2)《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3)血液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再次执业登记血站分支机构和储血点的设立(四)血站的审批和执业登记二
第三节采血与供血(一)采血管理1、献血者的管理(1)健康检查: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2)身份核对: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登记,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3)知情同意: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并取得献血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二、采血与供血管理二
第三节采血与供血2、献血者身体的一般标准(1)年龄:国家提倡的献血年龄为18~55周岁(2)体重:性体重彦50kg,女性体重彦45kg。(3)血压:收缩压、舒张压、脉压(4)脉搏:60~100次/分,节律整齐。(5)体温:正常。(6)一般健康状况(一)采血管理二
第三节采血与供血(1)血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与落实情况。(2)献血量: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400ml或者300ml,或者200ml。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献1~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200ml血浆。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总量不超过10L。(一)采血管理
第三节采血与供血(3)献血间隔时间: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4)采血器材的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不得再次使用。(5)血液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