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相关课件_【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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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药品管理法》一百零六条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颁布后某一时间生效 2、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生效日期 《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 卫生法的失效 1、新法颁布以后,相应的旧法即自行消失 2、新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旧法废止 《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3、试用期已过,与现行卫生政策不符 * 卫生法的溯及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是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可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卫生法规、卫生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卫生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部分。 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生效 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效。 *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1、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人 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我国卫生法规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2、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特定人 3、并不及于空间效力内的所有人,而是由法规自身做出某种特殊规定。 * 四、卫生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以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特定目的 主体具有特殊性 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构成的,在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不管缺少了其中哪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无法产生和继续存在。 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 (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国家卫生 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公 民 * (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卫生法律对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卫生法律规定的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行为 3、物 4、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 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 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 能够促使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 * 引起条件 (一) 法律规范——前提条件 (二) 法律事实 1、法律行为 2、法律事件 * 法律行为 是指基于人们的意志表示并可以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 法律事件 是指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社会现象。如人的出生、正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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