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514-2024 食用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快速检测产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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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CCS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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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1514—2024
食用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快速检测产品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ofqualityevaluationforrapidtestingproductsofpesticide
andveterinarydrugresiduesinedibleagriculturalproducts
2024-10-11发布2025-02-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1/T1514—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维谊、王霞、王敏、梅博、高猛峰、童金蓉、顾文佳、丰东升、沈斯文、汪弘康、俞奔、黄祎雯、陈美莲、冷桃花、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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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1514—2024
食用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快速检测产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药和兽药残留快速检测产品质量评价的通用要求、评价程序、记录与报告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食用农产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胶体金免疫层析快速检测产品的质量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干扰物质interferingsubstance
可能影响目标分析物测定结果的物质。
4通用要求
4.1评价机构
机构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且具备相关评价参数资质能力。
4.2人员
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能力,样品制备与测定的人员不应为同一人。
4.3快速检测产品
快速检测产品(以下简称“快检产品”)应处于有效期内且数量满足评价需求。
5评价程序
5.1方案拟定
5.1.1根据快检产品的说明书和/或委托方要求拟定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参数(目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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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样品基质、性能指标、操作方法、评价依据、判定依据等信息。
5.1.2检测多种目标分析物的快检产品,应对各目标分析物分别评价。检测同类目标分析物总量的快检产品,应选择至少两种目标分析物的总量进行评价。
5.1.3应根据快检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应用需求选择样品基质。适用范围少于3种基质的,对所有基质进行评价;适用范围大于3种基质的,选择不少于3种的典型样品基质进行评价。
5.1.4干扰物质可选择一种或多种,应包括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物质。没有规定的,应根据委托方要求;或根据目标分析物的性质来选择一种或多种。
5.2样品制备
5.2.1空白样品制备
应选择不含目标分析物的样品基质,并经现行有效标准规定的定量检测方法进行确证。空白样品制备不少于150份。
5.2.2阳性样品制备
5.2.2.1空白样品添加目标分析物标准溶液制备而成,标准溶液应采用有证标准物质配制。阳性样品
制备不少于50份。
5.2.2.2目标分析物添加浓度水平如下:
a)有最大残留限量(Maximumresiduelimits,MRL)要求的目标分析物,添加浓度水平为GB2763、GB31650等国家标准规定的1倍MRL;
b)现行有效部令公告或法律规章规定的不得检出或没有限量要求的目标分析物,添加浓度水平为待评价快检产品说明书规定的1倍检出限。
5.2.3干扰样品制备
空白样品添加干扰物质制备而成,干扰样品制备不少于50份。除产品说明书有特定要求外,干扰物质添加一种或多种,添加浓度为10倍快检产品检出限。
5.3测定
按照待评价快检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委托方要求的操作步骤进行测定。
5.4性能指标计算
5.4.1假阴性率
按照附录A公式计算阳性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