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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新闻评论侵权的方法与构想

导言

我们之所以对研究新闻评论侵权问题具有兴趣,是因为新闻评论侵

权涉及到新闻法与侵权法两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是对民事主体权利保护与

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两方面的问题。因此,研究新闻评论侵权,实际上就是

在新闻自由与权利保护之间,斟酌寻求两个利益冲突的最佳平衡点。如果

能妥善处理这一问题,既保护了媒体和评论者的言论自由权利,同时也保

障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之相反,如果处理不佳,就可能两面受损。

第一章新闻评论侵权概述

第一节新闻侵权的概念一、侵权与新闻的概念

如果说法律是衡量公平正义的天平的话,那权利与义务就是分置于

天平两端的量盘。而放置在量盘之上的一个个砝码,就是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的种种缘由。当然,如果天平发生倾斜,往往意味着过度的规制或是

过度的行使了权利。前者是学者、立法者应该考量的问题,而后者就是侵

权。新闻评论侵权作为现代社会常见的侵权模式之一,随着近代新闻行为

同时产生同时发展。直至如今信息爆炸的多媒体信息传播时代,其能量也

愈发强大,引起的关注日益增多。但探其本源,与传统理论中的侵权行为

,并不存在本质属性上的区别。我们要理解本文所讨论的新闻评论侵权行

为,首先就要将置于其上的种种上位概念进行梳理。首先,我们要弄清传

统理论中所指的一般侵权行为是什么概念,王利明与杨立新教授认为:“

侵权行为就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1

由此不难看出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及客观行为模式范围广泛。而主观方面

可以源自于过错与法定两种不同的事由。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权利,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

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

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另一个

需要厘清的概念就是新闻。陆定一认为:“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细化来说,“新闻是经由新闻传播媒介传播的为广大群众所关心的新

近发生的事实或情况的信息。新闻的特征是真实、有新意且经过新闻媒介

传播。二、新闻侵权的概念

分析和理解了侵权与新闻两大基础概念,可以对我们接下来讨论的

新闻侵权的概念产生比较直观的了解。显然,新闻侵权并不仅仅是大多数

人认为的以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为主体的法律纠纷,这只是广义上的

新闻侵权。而具有研究价值的新闻侵权,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涉及的关

于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人格权

的侵权案件。在法学界,不乏专家学者对新闻侵权这一概念给出界定。王

利明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定期刊物、广播电视

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

、法人及其他社会单位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

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

和尊严的违法行为。”顾理平认为:“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利用新

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孙旭培认为

:“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

、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第二节

新闻评论侵权行为概述

新闻评论侵权行为,当然的属于新闻侵权行为范畴。但我们应该在

新闻侵权行为中界定出新闻评论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在各类新闻侵权案件

中,新闻评论侵权案件由于直接关涉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因而具有特殊的研究价值。首先还是让我们确定一下新闻评论的概念,

根据《新闻学大辞典》的定义,“新闻评论是结合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新闻

事实,针对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存在的实际问题和思想问题,通过新闻媒

介所发表的一种具有政治倾向的,以广大读者为对象的论说性文体,它是

新闻宣传的旗帜和灵魂。”1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闻评论是隶属于新闻

范畴,但又不等同于传统新闻的特有形式。除了具有传统新闻及时性与真

实性的特点外,更结合了评论者本人对新闻事件的观点、意见。这种说明

性的文章,往往带有明确的喜恶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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