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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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集团公司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环保先行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境外项目按照所在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集团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战略目标:零污染。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二)组织开展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各二级子公司贯彻落实情况。
(三)组织开展各二级子公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和年度业绩考核工作。
(四)检查、监督各二级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运营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总量减排及环境保护措施、环保投入落实等情况。
(五)检查、监督各二级子公司环保改造工作,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环保改造(指应用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和装备)项目审查,监督环保改造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六)指导或参与各二级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七)监督集团公司重组、并购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八)组织开展集团公司环境保护政策宣传、教育和培训,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各二级子公司应确定本公司负责环境保护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按照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明确二级公司本部各部门环境保护职责,指导所属子公司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指导监督所属子公司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对所属子公司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组织、协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要求。
(五)负责所属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运维、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减排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和设施治理改造。
(六)负责环境保护指标的统计、分析、报送。
(七)监督、指导所属子公司开展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工作。
(八)组织参与所属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九)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治理资金使用情况;协调环境保护政策资金申请和落实。
(十)组织落实本公司重组、并购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宣传和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及交流。
(十二)负责所在区域环境保护对外联系工作,指导所属子公司开展所在区域环境保护对外联系工作。
集团公司对各二级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实施分类管理,按主营业务、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总量大小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第二类为工业污染源;第三类为生活污染源和农业污染源;具体分类情况见附件1。
集团公司对各二级子公司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和生产活动功能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三章监督管理
各二级子公司应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短、中期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措施和环保投入。
集团公司在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控制的基础上,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控制制度。各二级子公司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企业。
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所在地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
各二级子公司应明确企业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第一经营责任人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工作就要管环保”的原则,实施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覆盖全员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同时在制度中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方式和标准。
所有员工都有环境保护的义务,并应遵守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岗位职责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所有员工都有参与和监督本企业环境保护的权利,发现企业任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