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邮集团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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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邮集团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通邮服务各区域运营、维护服务中心的房屋租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通邮服务各区域运营、维护服务中心、办事处、服务站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职责
3.1 各区域运营、维护服务中心负责人对所管辖的各区域房屋租赁和日常管理直接负责。
3.2 通邮服务人事行政部对各运营、维护服务中心(含办事处、服务站)所租用的房屋统一建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3 通邮运营和维护体系财务部门对运营、维护中心(含办事处、服务站)所租用的房屋建立台账,负责办理房屋租赁费的审查、审批支付手续。
第四条 房屋租赁
4.1 公司核准成立的运营中心、维护中心、办事处、维护站等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需求租赁房屋用作办公场所。
4.2 年度规划时,各区域运营、维护服务中心必须在公司组织架构图中明确标识区域分支机构设置,经公司领导核准有效。
4.3 租赁房屋所需费用必须在年度预算中进行预算(包含租赁房屋所需产生的一切开销:房租、水电、物业管理费等),原则上不允许预算超支。
4.4 租赁场所选择,必须便于运营、维护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租用房屋本着适用、方便、有效原则,但必须考虑节约成本支出;
●运营、维护中心尽量租用商住楼,办事处、维护站可考虑租用民宅;
●办事处、维护站有附带员工住宿,要考虑工作区域和生活区域的合理划分,工作区域为主,生活区域为辅。
4.5 租赁房屋前需由各区域运营、维护服务中心负责人提出房屋租赁申请(见附件1),经人事行政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方可办理。
4.6 租房前要做充分的房源调查,做好性价比较,结合运营、维护工作特点,尽量选择楼层低、安全性能好、交通方便、设备辐射距离较强的房屋。
第五条 租赁合同签订及管理
5.1 租赁房屋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2),原则上均需使用公司统一合同范本,有地方政府统一租赁合同文本的,可以采用政府文本。采用公司范本签约,如需增加约定条款,办事处、维护站须经运营、维护中心负责人审查同意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增加不利于我方条款。租赁合同原件我方需要留存两份,签订单位(运营中心、维护中心、办事处、维护站)需将原件交运营中心、维护中心管理人员(客服监理),运营中心、维护中心(客服监理)留存一份,另一份报送人事行政部备案,据此建档监督;同时复印一份复印件报送财务部门留存,据以建立台账和支付房租。
5.2 各区域运营、维护服务中心负责人员(客服监理)应将区域内所有租赁房屋合同原件保管好,并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统计表》(见附件4),每月月底前提交财务和人事行政部核对。
5.3 人事行政部需根据运营中心、维护中心提交合同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统计表》(见附件3)。
5.4 财务部需根据维护中心提交合同建立《房屋租赁费支付统计表》(见附件4)台帐。
第六条 房屋租赁费发票
6.1 运营中心、维护中心(或办事处、服务站)负责在当地地税务局办理发票开具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发票税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约定出租方承担的由出租方负担发票税;约定由承租方负担的由我方负担。
●办理发票时携带合同原件,由我方负担税金的发票金额为:合同金额加上发票税金(或合同金额发票、完税发票);由出租方负担税金的发票金额为:合同金额。
●每张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租赁费(含一年),也可以按季度、半年开具。
●发票抬头要开相应公司名称。
●运营中心、维护中心(或办事处、服务站)发票一旦开具,做好登记(《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统计表》),并将发票立即寄往财务部门。
第七条 租赁费支付及控制
7.1 运营中心、维护中心责任人(客服监理)每月初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统计表记载,将本运营中心、维护中心当月应支付的租赁费在备用金申请中列明,上报财务部门审核。
7.2 财务部门每月对运营中心、维护中心的提交的《费用预算表》中租赁费数额,与本部门《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统计表》台帐的相关数据核对,无误后,将《费用预算表》交领导审批,据此办理房租划拨手续。
7.3 运营中心、维护中心(或办事处、服务站)收到财务付款后,向出租方索要《房屋租金(押金)收到条》(见附件5),并将《房屋租金(押金)收到条》寄回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 租赁房屋管理
8.1 各运营中心、维护中心、办事处、服务站负责人为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负责,所有人员都要爱护租赁房屋中的一切设施,保证租赁房屋安全有效、完整使用。
8.2 租赁房屋需要配置生活用品、用具的,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标准配置,按《零星物品采购暂行规定》规定流程审批和报销。
8.3 公司配置采购的用品、用具原则上不得随人移动,特殊情况,使用部门须报人事行政部同意方可移动,但要做好登记手续。
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
附件2:通邮集团运营中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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