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261-2020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再利用技术要求.docx
ICS93.080.10P66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5261—2020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再利用技术要求
2020-11-19发布2020-12-19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3/T5261—2020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改扩建筹建处、河北工业大学。
本标准起草人:姜涛、朱敏清、王慧津、张建伟、崔洪军、任泽、李霞、陈迎、刘丙寅、董喜武、史恩波、张虹、张耀武、乔小龙、宋大胜、屈宏宇、周寒、苏献素、郭跃卿、孙媛媛、李长丽、安天明、邢小高、白海丽、王欣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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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再利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中需拆除的旧护栏、交通标志再利用总体要求、性能评估及修复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旧护栏、交通标志的再利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99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700碳素结构钢GB/T3077合金结构钢
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13912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18226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GB/T18833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23827道路交通标志板和支撑件
GB/T28900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JT/T281公路波形梁钢护栏
JT/T457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
3总体要求
3.1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中旧交通安全设施再利用前,应对旧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再利用价值评估。
3.2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中旧交通安全设施的再利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旧交通安全设施调查与评价
4.1一般规定
4.1.1旧交通安全设施再利用在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充分调查与评价的基础上进行。
4.1.2调查可采取资料收集、现场勘察、检测、访谈等形式。
4.1.3应调查旧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现状,结合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运营管理部门及公路使用者的需求,对其可利用性做出评价。
4.2调查
4.2.1应收集调查之日起近三年的相关数据:
a)气象与环境资料,包括对材料和结构造成影响的气象和环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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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事故后设施维护资料,包括设施损坏的位置、设施的损坏程度、维护情况等相关记录。
4.2.2应调研相关单位对高速公路旧交通安全设施使用效果的评价、对各设施设置情况的反馈意见和其他需求,以及对安全设施利用的建议。
4.2.3调查旧交通安全设施的技术状况。
4.3评估
4.3.1应根据调查结果,对高速公路旧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效果、改造和再利用的技术可行性做出分析评估。
4.3.2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下列旧交通安全设施状况给予初步评价与建议:
a)护栏的设置与现行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b)护栏材料利用的经济性;
c)标志版面及结构支撑材料利用的经济性。
5波形梁护栏
5.1一般规定
5.1.1依据初级性能评估结果进行旧护栏初步筛选,对具备再利用初级条件的护栏进行材料性能评估,材料满足再利用要求的可再利用。
5.1.2护栏构件在再利用前须结合评估结果进行针对性修复。
5.2初级性能评估
5.2.1使用时间超过7年的护栏板不应再利用;使用时间超过5年的护栏立柱不应再利用;不能原位利用的护栏立柱不应再利用。
5.2.2分析统计资料的护栏事故记录及养护记录。出现较大事故且严重损害的护栏不再利用。损害具体程度的判别可依据表1进行。
表1波形梁护栏损害情况
损害等级
损害程度指标
护拦板最大挠度值
护栏立柱顶部偏移量
路侧护栏
中央分隔带护栏
一般损害
<266
<131
<216
较大损害
266~425
131~141
216~232
严重损害
425
141
232
5.2.3护栏外观鉴定
护栏外观评价指标包括护栏各部件的镀层、裂缝、变形等六项,见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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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护栏外观鉴定项目
鉴定项目
检测项目
镀层
1均匀性;2擦痕露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