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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二条审计范围为公司、分(子)公司、项目部所有经营活动。
第三条审计类别:离任审计、事中审计、关闭审计、完工审计、专项审计。
1.离任审计:是指对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查、鉴证和经营成果总体评价。
2.事中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中所实施的审计。
3.关闭审计:是指对某一个施工项目的成本关闭后所进行的审计。
4.完工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和最终结算完成项目的审计。
5.专项审计:是指对被审单位特定事项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审计内容:
1.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2.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经营成果情况;
4.其他需要审计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上报年度完工审计计划,由审计部汇总,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其他类型的审计由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以审计通知单的形式告知。
第六条审计程序:
一.审计通知单签发;
1.离任审计由党委书记批准签发审计通知单。
2.事中审计、专项审计由总经理批准签发审计通知单。
3.关闭审计、完工审计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签发审计通知单。
第七条审计实施,形成初审结果,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签字确认最终形成审计报告。
第八条审计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并将审计结果书面报送党委组织部。
第四章审计权利和责任
第九条为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并有对被审计单位所有人员进行了解、询问、函询的权利。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预算书、经营承包责任书、合同、对内(外)结算、重要事项会议纪要及文件、会计凭证和账簿等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组对发现的问题,须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落实;对发现的较大问题,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必须对审计事项的过程及结果保密,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审计档案包括:审计通知单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公司主要领导对审计事项和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档案的建档及管理。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的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