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享金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安联安享金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是由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我们”)设计的分红型终身年金保险产品,在
提供保险保障和确定的年金收益时,还提供红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一、产品基本特征
1、保险责任
(1)在《安联安享金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
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每个年金领取日仍然生存且保险合同仍然有
效,我们在每个年金领取日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年金金额,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与110%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
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之后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a)A型保险类型
若您选择投保的保险类型是A型(即保证给付二十年终身年金),且被保险人身故时领取年金尚
未满二十年,我们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领取的年金后的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时领取年金已满二十年,我们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b)B型保险类型
若您选择投保的保险类型是B型(即保证返还保险费终身年金),且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
险费大于累计已领取的年金,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累计已领取的年金的差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小于等于累计已领取的年金,我们将不再
给付身故保险金。
上述应交保险费和已交保险费均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交纳的额外保险费,也不包括非年
交方式下须交纳的额外保险费。
(2)在保险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款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
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保单利益
保单贷款
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下列条件下,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
①累计贷款金额最高为保险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扣除保单欠款后的净额的百分之七十;
②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加合理的浮动确定。
*1153**1153*
4、主要投资策略
超过90%的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基金等),以获取稳定收益。我们将采取久
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策略,来管理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我们在投资信用产
品前,会进行严格的信用风险分析,以避免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我们会择机积极地配置权益类产品,以
获得额外收益。
二、红利及红利分配
1、红利来源: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费差及其他影响公司运营的项目实际与预期的差异所产
生的损益。其中死差是指实际的死亡发生率与预期的死亡发生率的差异所产生的损益;利差是指实际的投
资收益与预期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所产生的损益;费差是指实际运营管理费用与预期的运营管理费用的差异
所产生的损益。
2、红利分配方式:我们按照完整保单年度分配现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