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照护型老年人日托所建设与服务指南.docx
专业照护型老年人日托所建设与服务指南
1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本市专业照护型老年人日托所的建设、服务、管理、持续改进等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本市专业照护型老年人日托所的建设与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5034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DB31/T461—2009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DB31/T1428—2023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建设指南
DG/TJ08—82—2020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专业照护型老年人日托所
即专业照护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指满足由养老护理员等人员,为失能、半失能、认知障碍、高龄等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辅助等专业照护服务以及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社区出行接送等服务的机构。简称“专业型日托”。
4基本原则
专业型日托按照相关要求规划布点、建设、提供相应服务,并遵循以下原则:
a)安全性原则:设施安全和环境安全,建筑设计符合防火标准,设施建设满足无障碍和适老化需要,提供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配置紧急呼叫系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响应,助餐、医疗等服务活动符合国家和本市消防、环保、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
b)专业性原则:服务专业和人员专业,服务对象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认知障碍、高龄等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性服务;
c)舒适性原则:环境舒适和个性化服务,休息区、活动区配置柔软的座椅、舒适的灯光,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5建设
5.1布局与功能
5.1.1单独设置的日间照护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200m2,农村地区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托位数不少于10张。
5.1.2内嵌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的日间照护设施,其独立设置及与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共享的功能区域面积累计不宜低于200m2。
5.1.3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保证服务活动环境的安全、整洁、卫生。除休息区外,根据机构条件,其他功能区可一区多用。
5.1.4机构设置接待区、健康监测区、专业照护区、文化娱乐活动区、心理疏导区、休息区、就餐区、卫生间等功能区域,可按需设置互联网诊疗区、备餐区、浴室、理发区、室外活动场地等功能区域。
5.2基础设施
5.2.1建筑物
5.2.1.1二层及二层以上多层建筑配有升降设备及防跌落措施。
5.2.1.2建筑物窗户有纱窗或其他防蚊蝇措施。二楼及以上的窗户设置限位器。
5.2.1.3设备配置和建设符合DG/TJ08—82—2020。
5.2.1.4消防符合GB50016。
5.2.2机构设施
5.2.2.1主要出入口、通道、卫生间门口处、就餐区域及地势变化区域宜增设局部照明,保证空间照度充足、均匀,避免眩光、反光、阴影和灰暗面。
5.2.2.2室外活动场所设置具有隐蔽性的安全围栏,可采用园艺绿化带提供隔离遮挡。
5.2.2.3卫生间、浴室、坡道、台阶、扶手的设置符合GB50763和GB/T50340。
5.2.2.4设置老年人防走失的必要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a)主要出入口、电梯口设门禁,门禁宜采用隐蔽式设计;
d)单元内的开水间、备餐区(间)、浴室、污物处理间、洗衣房、储藏室等辅助功能用房或场所受控使用,宜设置电子门禁。
5.2.2.5配置覆盖公共区域的监控系统,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提示标志。
5.2.2.6可采用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红外线感应报警、离床感应、门磁感应等智能化设施设备,加强防走失、防跌倒等日常看护。
5.2.2.7在专业照护区域和卫生间配设紧急呼叫装置,公共区域的装置距地面高度为0.9m~1.2m。
5.2.2.8公共活动空间和主要通道的地面不可放置可移动地毯、地垫、矮凳、盆栽等存在风险隐患的地面铺装或障碍物。
5.2.2.9家具布置安全稳固,衣柜、橱柜、书柜、陈列柜等高立柜具有防倾斜、防倒落措施,宜固定于墙面。墙面装饰物安装牢固,具有防脱落措施。
5.2.2.10公共区域的橱柜、插座面板、暖水瓶及各类电器设施设备,按需设置安全锁扣、用电保护等安全防护装置,张贴安全使用和管理提示。
5.2.2.11家具避免存在尖锐的突出物,不宜有安全隐患的摆设或装饰物品。
5.2.2.12各种设施设备无尖角、锐边、毛刺。
5.2.2.13配置室内温度控制设施设备。
5.2.2.14宜配置适宜老年人的常用器具,包括但不限于:
a)拐杖、框式助行器、轮式助行器、座式助行器、四脚拐、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