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专论(第四版)全套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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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专论(第四版);第一章;《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对于这一调整对象,学者们的理解也有所不同。通常认为:
1海上运输关系
2船舶关系;1《海商法》第3条的船舶概念
2除《海商法》第3条外的“船舶”概念;(一)问题的提出
(二)具体实例
(三)法律解释
1对《立法法》第92条的解释
2对《海商法》条文的解释
(四)实证分析
(五)结论;第二章;;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a ship),是以船舶为客体的所有权。;我国《海商法》第11条对船舶抵押权定义为:“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1原始取得船舶抵押权
对船舶抵押权的原始取得,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说明了三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船舶抵押权原始取得的主体限制。
第二,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第三,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
2继受取得船舶抵押权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抵押权的继受取得,分为抵押权权利主体的继受取得和义务主体的继受取得。;船舶抵押权的转移,是指抵押权在不同主体间的流转。从上述可知,抵押权权利主体对抵押权权利的丧失,便是抵押权受让主体对抵押权的取得。;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船舶抵押权的从属性,决定了船舶抵押权因其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船舶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船舶抵押权的行使,亦称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4因债权人放弃船舶抵押权而消灭
我国《物权法》第177条规定,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1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2船舶优先权针对的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
3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换言之,针对其他人的海事请求不产生以当事船为客体的船舶优先权。
4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当事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亦即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权为其主要内容。;1法定性。
2依附性。
3秘密性。
4优先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主要涉及以下四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船舶优先权相对无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二是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之间的相对优先性;三是担保不同类型海事请求的船舶优先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四是担保同类型中的不同海事请求的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确定船舶优先权的有限性通常遵循两个原则:债权性质原则(nature of credit rule)和时间倒序原则(inverse priority rule)。
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无担保的债权
2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
3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类债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
4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数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1船舶优先权的取得
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是指基于一定的事实出现船舶优先权为权利人所获取。
2船舶优先权的转移
船舶优先权的转移,是指船舶优先权主体的变更。
3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是指船舶优先权的不复存在。;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指船舶优先权人为实现船舶优先权的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船舶优先权的特点,决定了其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以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利,导致船舶所有人或其他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应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船舶留置权是以特殊的动产——船舶为标的的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属特别法留置权的范畴。因此,除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等特性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留置权的权利主体为造船人和修船人
2留置权的标的为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的船舶
3债务人对留置的船舶不以享有所有权为条件
4留置权的二次效力一般须通过法院拍卖实现;1船舶留置权的取得
民法留置权有所谓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
2船舶留置权的消灭
(1)因所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权利人接受其他担保而消灭
(3)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一)“建造中船舶”的概念
(二)“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三)“建造中船舶”的登记制度;(一)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船舶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三)船舶留置权对造船人或修船人的效力
(四)船舶留置权对船舶所有人或修(造)船合同人的效力
1对船舶所有人的效力
2对修(造)船合同人的效力
(五)船舶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六)船舶留置权的实现;1光船租赁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时,应否对该船的有效抵押权进行重新或重复登记?
2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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