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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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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0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内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适用船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于300总吨以上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300总吨以下船舶、从事沿海运输和作业的船舶、我国港口间旅客运输的船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船舶所有人并不仅限于实际的船舶所有人,也包含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海商法第204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责任主体船舶经营占有使用船舶从事旅客、货物运输或作业商业活动船舶经营狭义上:指本身不拥有船舶,但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的委托,为他人经营船舶的人。广义上:指任何经营船舶的人,包括狭义的船舶经营人;经营自有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他人船舶并加以经营的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责任主体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海商法第205条),船舶所有人、救助人需对这些人员行为、过失负责,只要这些人在受雇或受委托范围内行事,就可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与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相同的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责任保险人(海商法第206条),依据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船舶营运人的事故赔偿责任。作为被保险人的船舶营运人在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时依法享有的责任限制,实际等于责任保险人享有。责任主体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限制责任的条件海商法第209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按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前提条件是:责任人本身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代理人故意为之的,则不限制其赔偿责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适用债权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债权是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可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进行限制的海事债权。我国海商法第207条规定的四类限制性债权: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赔偿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人以为的其他人造成的损失赔偿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不适用债权不适用的债权即非限制性债权,是指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责任主体不能进行限制的债权。我国海商法第208条规定的五类非限制性债权: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赔偿请求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内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我国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额采用的是金额制,即“一次事故,一次限额”。责任限额是责任主体对所有限制性债权的最高赔偿额。情况1责任限额情况2总吨在300吨以上的船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规定: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总吨在300吨以下的船舶及沿海作业或港口间运输:海商法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我国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额采用的是金额制,即“一次事故,一次限额”。责任限额是责任主体对所有限制性债权的最高赔偿额。情况3责任限额情况4救助人的赔偿限额规定海商法第210条海上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限额规定海商法第211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300~500333000167000每吨增加数501~30005001673001~3000070000250上16783责任限额赔偿请求船舶总吨位责任限额船舶总吨位赔偿请求人身伤亡财产损害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责任(限制)基金:是指责任主体向法院提出责任限制申请并经审查认可后,应向法院提供一笔与责任限额等值的,用于支付各项限制性债权的款项。责任基金分配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目的:避免责任人其他财产遭到扣押或查封,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应得赔偿,从而快速解决索赔问题。注: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并不是责任人获得责任限制权力的前提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财产损害基金人身伤亡基金专门用以人身伤亡的索赔专门用以财产损害的索赔当“人身基金”不足以清偿全部人身伤亡索赔时,不足部分可与财产损害赔偿请求一起按比例分配“财产基金”在不影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应当较其他财产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程序船舶所有人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向已知利害人发通知并发布公告法院登记限制性债权法院审查申请,并接受申请责任人向法院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法院审理及裁判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目录0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0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内容0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法04国际公约规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法在不同国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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