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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pdf

发布:2021-11-02约4.07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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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境内外展会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支持企业通过国内外展会开 拓市场,降低企业参展成本,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 山新区外贸稳增长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及制度】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 查”的制度。 第三条 【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企 业上一年度发生的展位费、 展品运输费进行资助, 资助金额实行 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 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具有从事国内外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 国内外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三)申请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守法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 【申请限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1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 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 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 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 的; (七)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 据信息的。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于新区组织的境内外展会,按企业实际发生的展 位费、展品运输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第七条 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展会的展位费、 展品运输费用, 按实际发生额的 50% 进行资助,每次资助金额上限为 3 万元人 民币;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外展会的展位费、 展品运输费用给予全 额资助 ,每次资助金额上限为 5 万元人民币。 已获市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 100% 。每 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向新区经济服务 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式两份) 2 (一)《坪山新区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展会举办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相关介绍; (五)参加展会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参加展会的基 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六)参展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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