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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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境内外展会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支持企业通过国内外展会开
拓市场,降低企业参展成本,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
山新区外贸稳增长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及制度】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
查”的制度。
第三条 【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企
业上一年度发生的展位费、 展品运输费进行资助, 资助金额实行
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
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具有从事国内外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
国内外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三)申请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守法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 【申请限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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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
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
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
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
的;
(七)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
据信息的。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于新区组织的境内外展会,按企业实际发生的展
位费、展品运输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第七条 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展会的展位费、 展品运输费用,
按实际发生额的 50% 进行资助,每次资助金额上限为 3 万元人
民币;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外展会的展位费、 展品运输费用给予全
额资助 ,每次资助金额上限为 5 万元人民币。
已获市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 100% 。每
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向新区经济服务
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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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坪山新区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展会举办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相关介绍;
(五)参加展会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参加展会的基
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六)参展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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