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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本科技创新分项资本实施细则
(拟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交融发展战略,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迈进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本科技创新分项资本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本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拟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本科技创新分项资本经过拟订科技支持计划,并实施计划包含的项目的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分项资本的支持范围包括创新能力提升、创新环境优化、创新产业发展和军民交融产业支持四大多数,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各部分资本量在分项资本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合调整。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局为本分项资本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本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本的决议审批机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职责。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所有支持计划的项目批准类型均为批准制。
第五条本分项资本申报主体原则上应切合《南山区自
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
人及地方财力贡献等有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国内外发明专利、科技奖赏支持计划的个人,
知识产权服务、营运、保护支持计划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科技服务支持计划的科技服务机构,军民交融服务机构支持
计划的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均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
件限制;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计划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
大型双创活动、大型工业公司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支持计划的
单位均可不受注册地限制;申报“创业之星”大赛支持计划
的公司、团队和个人均可不受注册地及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
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个人以及新型研发机建立设、引进外国高层次创新人才“领航团队”、国际科技成就转变中心建设、国内外发明专利、知识产权服务营运、标准化工作和标准支持、科技奖赏、大型双
创活动、“创业之星”大赛、科技金融贴息、“领航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发投入支持计划、高新技
术公司倍增支持计划和军民交融产业支持计划的申报对象不受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创新能力提升支持计划
第六条新型研发机建立设支持计划。
计划拟订的目的为提升南山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
成就转变、培育孵化科技型创新公司,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
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能力支撑。
(一)支持对象为在南山区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新
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
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联合、
产学研紧密联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地区创新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方式包括:
1.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
发机构;
2.各级政府(国家、省、市、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或组织合作建设落户在南山的研发机构;
3.国家级研发机构、央企在南山区独自建立或和其他企、
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4.境外世界500强公司、中国500强公司在南山区独自
建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5.南山区内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骨干
公司在区内独自建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
的研发机构;
6.南山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在区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7.按照世界公认排名方式,排名60名以内的境外著名
高校在区内独自建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
的研发机构。
8.深圳市授牌的基础研究机构、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人员、场所、研发、产业化及孵
化能力的详细要求见操作规程。
(三)支持内容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补贴
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施购买、场所租用、研发人员费用。
关于按照方式1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或
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进行补贴,单个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
万元,关于省市同时资助且资助金额不同的机构,按照较高的标准进行资助;关于按照方式2-7建设的新型研发机
构,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补贴,单个机构支
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关于按照方式8建设的,按照不超过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进行补贴,单个机构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同一机构不重复资助。
第七条南山区引进外国高层次创新人才“领航团队”支持计划。
计划拟订的目的为联合南山区“领航计划”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加强作为第一创新要素的高端人才团队建设,打造国际化人才高地,夯实我区创新基础,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人才支撑。
(一)支持对象
1.今年度和上年度深圳市“孔雀团队”在南山区内注册
建立的公司或引进该团队的南山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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