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居住、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指引(试行)、设计审查信息表.docx
附件:1.《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指引(试行)》
2.《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指引(试行)》
3.《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设计审查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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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居住建筑
施工图审查指引
(2025试行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2025年5月
目录
TOC\o1-3\h\u1编制说明 3
2审查所需设计文件 4
3建筑专业 5
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 9
5给水排水专业 12
6电气专业 14
7引用标准名录 16
本标准用词说明 17
1编制说明
1.0.1为推进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居住建筑高质量发展,明确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1.0.2本指引的编制依据为《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3/T3337-2022,按建筑、暖通与空调、给水排水、电气四个专业进行划分,后面章节所列【标准】均为此标准。
1.0.3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应按【标准】3章内容要求确定室内环境参数,并按【标准】9章内容要求进行判定。
1.0.4施工图审查除应符合本审查指引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黑龙江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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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所需设计文件
2.0.1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
设计说明(专篇)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要求,并按【标准】9.1.6条的要求给出判定结论。
2.0.2围护结构防潮设计报告
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应进行防潮验算,并按【标准】4.2.4条、4.2.5条的要求给出防潮设计报告。
2.0.3围护结构热桥部位防结露检查报告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应进行防结露检查,并按【标准】4.2.7条的要求给出防结露检查报告。
2.0.4建筑能耗计算报告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应按【标准】9.2节要求进行年耗热量计算、按【标准】9.3节要求进行年一次能源消耗量计算,并形成能耗计算报告。
2.0.5建筑碳排放计算报告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应按【标准】9.4节要求进行建筑碳排放计算并形成报告。
2.0.6可再生能源利用报告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应按《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要求编写可再生能源利用报告。
2.0.7热(冷)负荷计算书和水力计算书
超低能耗建筑需进行室内热水供暖系统水力平衡计算,需提供水力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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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专业
3.1一般规定
3.1.1【标准】4.1.5超低能耗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5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5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9章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3.1.2【标准】4.1.6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6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6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9章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3.1.3【标准】4.1.7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设置的屋面天窗面积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0.10。
3.1.4【标准】4.1.9超低能耗居住建筑的采光设施应符合本条文规定。
3.1.5【标准】4.1.10超低能耗居住建筑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表4.1.10的规定。
3.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2.1【标准】4.2.1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地下室外墙等部位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1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2.2【标准】4.2.2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规定的限值。
3.2.3【标准】4.2.4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防潮设计。(提示:应提供防潮验算计算书)
3.2.5【标准】4.2.5超低能耗居住建筑的外墙、屋面在供暖期间外墙屋面的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增加的重量湿度增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