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就业维权和劳动关系.ppt
浙江海洋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第三节毕业生维权和争议处理一、毕业生维权二、劳动争议处理掌握合法的维权手段是解决合法权益受损最有效的途径。一旦在实际就业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申请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对于用人单位一般的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题,毕业生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向该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如果毕业生在实际就业中遇到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还可以及时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12333”,咨询劳动保障的政策,获取有关的信息,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业报到阶段试用期内纠纷择业阶段签约阶段大学生权利被侵害四个阶段3-1毕业生维权毕业生维权阶段主要分两个阶段:一个是求职择业过程中(即首次就业)的权益保护;另一个是就业上岗后(即劳动关系)的权益保护。不同阶段的维权有着不同的侧重内容:前者主要集中在就业协议的签订、试用期的纠纷方面,大学生权益被侵犯主要原因在于防范意识不够;后者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方面,必须用劳动争议处理来解决。3-1毕业生维权3-2劳动争议处理1、劳动争议处理的定义和基本形式2、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3、劳动争议处理受案范围4、劳动争议调解5、劳动争议仲裁6、劳动争议的法院审理目录3-2-1劳动争议处理的定义和基本形式定义:劳动争议的处理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调解、仲裁和审判的行为。基本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四种:①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查;②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③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3-2-2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一是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是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2-3劳动争议处理受案范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受案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者,以及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理范围。3-2-4劳动争议调解(1)调解委员会的组成;(2)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第一步:申请。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第二步:受理。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在4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第三步:调解。经过调解会议,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制作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为30日,到期末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3-2-5劳动争议仲裁(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机构。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2)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一般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3)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第一步:申请。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是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步: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第三步:审理。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未成或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0日。3-2-6劳动争议的法院审理《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操作实例:依靠劳动监察部门????与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相比,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的受理要求低得多,这主要表现在对证据的提供要求上。仲裁和法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