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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人章程设董事不设经理设监事(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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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总则TOC\o1-3\h\z\u

第二章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东

第四章董事

第五章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七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八章解散和清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法定代表人辞任所担任的职务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股东

第十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持股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国别(地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

所占比例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分配利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三)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决定、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经营提出质询;

(五)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分配;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足额缴纳出资;

(三)依其所持股权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免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监事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审议公司重大投资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董事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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