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一人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设监事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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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外资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股东:
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
法定地址(住所):
第六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投资总额为 万元(币种,美元或人民币等),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股东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币种),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
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投资者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行使职权。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 年,由股东委派。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参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 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 人和职工代表 人组成(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的□执行董事 □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年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二)、(四)、(五)项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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