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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来德: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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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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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

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

或者虽然未超过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母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

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母公司对其构成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

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

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六条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

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应对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掌握《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

策、信息的披露等程序。公司应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上市公司财务制度的培

训和考核,使之符合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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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

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

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

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

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

案。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

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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