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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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品牌)标识的管理机构、申请、使用
管理和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境内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使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9185品牌术语
GB/T39064品牌培育指南产业集群
GB/T39654品牌评价原则与基础
GB/T39906品牌管理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T29185、GB/T39064、GB/T39654、GB/T3990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管理机构
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或品牌多重主体认可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机构建立品牌标识管理机
构。
管理机构职能如下:
a)明确品牌标识使用各方职责和利益;
b)制订品牌标识授权管理与保护措施并实施;
c)做好品牌标识管理其他方面的工作。
品牌标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a)自愿申请;
b)依法管理;
c)依规使用。
5申请
申请条件
5.1.1基本条件
申请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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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乐东黎族自治县境内;
b)申报农产品为可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及其加工农产品,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和特色、较高的认
知度和知名度、较大的市场份额;
c)质量达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境内领先水平,具备标准化生产能力,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环境保护
体系和质量追溯制度;
d)农产品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且近两年内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e)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或经营异常相关名录;
f)近三年无较大动植物疫情疫病;
g)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
5.1.2果品类、蔬菜类、水产类、畜禽类
申请果品类、蔬菜类、水产类、畜禽类品牌,申请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取得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使用授权;
b)具备以下认证之一,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1)无公害食品;
2)绿色食品;
3)有机食品;
4)中国森林食品;
5)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认证。
5.1.3林木类
申请林业类品牌,申请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取得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使用授权;
b)获得林木育种和育苗企业服务资质证书;
c)获得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5.1.4优先条件
申请主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优先申请使用:
a)获得出口资质;
b)产品质量达到国外先进标准;
c)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d)地理标志产品;
e)获得县级及以上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园区基地、示范基地、农庄农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
范场称号;
f)获得绿色优质生产基地、良好农业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等认证,并在
有效期内;
g)获得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
h)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并建立可视或非可视追溯体系。
申请使用程序
5.2.1提交材料
申请主体自愿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品牌标识使用申请表(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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