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因果关系分析.doc
案例:2016年冬,张甲的女婿赵丙因强奸张乙的女儿而批捕在逃。2017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张乙等人为追查赵丙的去向找到了张甲家,为此双方发生了口角,引起了厮打。被告人张乙用拳头朝张甲的胸部打了两下,随后张甲身感不适,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张甲系轻微外伤,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心肌梗塞而死亡。后查明,张乙对张甲患有冠心病这一点并不知情。
请问:
(1)被告人张乙的行为与张甲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
(2)被告人张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
(1)任何人都是特定的、具体的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健康状况。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行为时已经存在的条件,应纳入因果关系的判断材料之中,而非作为介入因素。亦即,在客观上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不能建立抽象的“标准人”,并认为特殊体质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据此,被告人张乙的殴打行为引发被害人心肌梗塞发作,进而死亡的情形,在客观上总是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而,应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2)虽然张乙的行为客观上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张某是否因此负刑事责任,应根据张乙对被害人患有特殊体质这一点是否具有认识的可能性而定。本案中,由于张乙对被害人之特殊体质不存在预见的可能性,因而宜认定为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