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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doc

发布:2016-12-25约4.1万字共2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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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tt; 要从其它的角度来看刑刑法因果关系,应该先考察刑刑法因果关系的机能,以及研研究刑法因果关系要解决的问问题。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要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判断因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二二是判断存在的因果关系对犯犯罪构成要件有无重要性的问问题。[5]刑法的因果关系系有两个机能,一是定罪的判判断机能,即根据刑法的因果果关系,要为谁定罪,也即判判断犯罪的主体。二是量刑的的机能,即在各个犯罪主体之之间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这两个机能和上面的要解决决的两个问题具有密切的联系系,当然,定罪和量刑是不能能割裂的,而应该是紧密联系系的。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结果,这种事实的联系(包括括事实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刑刑法认定具有刑法的意义,即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否否则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如如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的儿儿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行为和结果之间也就没有刑法法因果关系可言。这里不是说说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的构成成要件的内容,因为行为符合合犯罪构成要件,便与危害结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6]在量刑上,刑法因果果为犯罪主体确定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依据。如行为为人甲以杀人的故意持刀伤害害某乙,乙受伤住院,适逢医医生丙与乙旧有仇隙,乃故意意不为救助,致乙死亡.在此此案中,甲和丙的行为自然构构成犯罪,但是应该如何定罪罪和量刑还要依靠刑法因果关关系理论来指导。日本学者野野村稔认为由于刑法将人的行行为作为规范的规制的对象,,因此人的行为与结果(外界界变动)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为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场合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关系被肯定,亦即将结果归因因于行为,因此将结果包括在在内的广义的行为作为评价对对象而进入了刑法的世界(刑刑法评价对象的确定机能)。。也就是说,关于刑法的因果果关系是从外界的变动出发,,就刑法的评价对象的人的行行为予以发现之际,帮助人的的思维方式。[7] 事实的的因果关系,已如前述,是一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而而刑法的因果关系,则具有一一定的主观性。先从刑法的目目的谈起,因为即言因果关系系有刑法的意义,以及其有重重要的机能,自然不能脱离刑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可可以笼统的说总有保护社会生生活利益的内容。而刑法的机机能或者任务,也都有保护社社会的含义。主法益论者,认认为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法法益的保护,因此当法益受到到侵害或者威胁时,刑法自然然会介入社会个人的生活,论论行为人与法益危害结果之间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为行为人人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第二条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若若有对上述保护对象的侵害,,刑法就会有所反应。但是对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有人人的行为亦有自然力以及动物物力,对后者,因其非人力所所能预料,难以控制,故而不不具可罚性;而前者,也要区区分而对待,在客观的事实中中,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原因,但是在刑法的意义上,,则并非这种事实的原因就是是刑法上的原因。如行为人并并无主观的罪过,则纵使造成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对对之定罪量刑。所以,刑法上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的的因果关系。比如在间接正犯犯的场合,如行为人驱使动物物伤害他人。这里,在客观事事实上,他人被伤害的结果,,是因为动物的袭击,而这危危害结果与动物的袭击之间有有事实的因果关系,但是刑法法不认这种事实的因果关系为为刑法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与与动物的袭击和他人的伤害结结果,有一定的事实联系,又又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罪过过,因此,行为人的驱使行为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依从刑法法的目的、任务和机能出发,,被判定为有刑法的因果关系系的存在,行为人应该承担刑刑事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刑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客观世界界存在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基本表现为哲学上外因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8]]应该承认,刑法上的因果关关系以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因果关系)为判断的物质基础础,但它本身不是事实联系,,也不是事实因果关系本身。。事实因果关系仅仅是事实联联系中的一种,事实联系的范范围更为广泛,它包括一定的的条件。刑法因果关系与刑法法的目的、任务及机能密切相相关,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事实的联系及事实的因果关关系则是客观的一种联系。在在客观的事实中,人的行为都都可以是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侵害结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法上,刑法因果关系不同于事事实因果关系。人的行为有的的有主观上的罪过,有的则没没有主观罪过,前者,自然有有刑法的意义,而后者,则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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