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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DQ058电气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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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规范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一)

鲁DQ-058.1-001

工程名称

城开首府20#楼

子分部(分项)工程

电气子分部

施工总承包单位

天元集团七公司

项目负责人

孙建

分包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监理(建设)单位

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项目负责人)

王彦章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条号

项目

检查内容

判定

A

B

C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

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

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接连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小于2处;2.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3.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1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

应牢固可靠,符合规范要求

12.1.2

钢导管焊接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者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焊接连接

13.1.1

金属电缆支架

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3.1.5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布线

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1.1

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

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15.1.1

塑料护套线

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判定”填写说明:

1、A表示符合强制性条文;B表示违反强制性条文,但是经返工或返修处理达到合格标准;C表示违反强制性条文;

2、由多项内容组成一条的强制性条文,取最低级判定为条的判定。

施工单位检查判定结果

施工单位检查判定结果: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核查结论

监理单位核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电气工程规范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一)

鲁DQ-058.1-002

工程名称

城开首府20#楼

子分部(分项)工程

电气子分部

施工总承包单位

天元集团七公司

项目负责人

孙建

分包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监理(建设)单位

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项目负责人)

王彦章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条号

项目

检查内容

判定

A

B

C

18.1.1

灯具固定

1.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泥土施工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者塑料塞固定;2.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荷载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min

18.1.5

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

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1

专用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

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6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

1.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2.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者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20.1.3

插座接线

1.对于单项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者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者下孔应与中性导体连接;对于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导体连接;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导体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3.保护导体在插座间不得串联连接;4.相线与中性导体不应利用插座本身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23.1.1

接地干线应与接地装置

可靠连接

24.1.3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

必须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判定”填写说明:

1、A表示符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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