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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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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6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合同制是通过对学校教职工岗位的科学设置、合理定编,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学校与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之间责、权、利关系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四条聘用合同的签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依据,遵循合法、规范、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聘用合同的签订对象

(一)学校新引进的教职工;

(二)在职教职工中未签订过正式聘用合同的;

(三)在职教职工中已签订过正式聘用合同,但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解除原聘用合同的。

第六条签订聘用合同前,受聘人员应如实向学校陈述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应按规定向受聘人员说明拟聘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要求等。

第七条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期限和试用期限

第八条聘用合同的期限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或几年。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协商是否续签及续签期限。

第九条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或半年,具体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和要求确定。试用期满后,经过考核合格的,可以正式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聘用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个人职业发展需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聘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受聘人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受聘人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申请的;

(二)学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的;

(三)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五章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规定

第十三条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赔偿损失规定如下:

(一)如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二)如因双方共同违约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违约程度、损失程度以及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补充的,须经学校研究决定。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物资学院的聘用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物资学院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学院与教职工之间确立聘用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三条学院与教职工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学院与教职工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聘用期限、岗位、待遇、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合同内容应详细、具体、明确。

第五条学院与教职工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公正性。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学院与教职工签订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信誉度。双方应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学院与教职工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履行期限和方式。双方应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学院与教职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及时沟通协商,共同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学院与教职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协商解决。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学院与教职工如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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