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北京物资学院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6篇.docx

发布:2025-02-05约7.87千字共19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北京物资学院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6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规范北京物资学院的聘用合同制度,保障学校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物资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所有教职工岗位的聘用。

第三条:学校聘用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工作能力和表现为主要依据,注重品德、知识、能力、经验。

第四条: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有胜任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第六条:对于不同岗位,学校还会要求受聘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如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具体要求会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七条:学校聘用的程序一般包括:

1.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等;

2.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考试或考核,评价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5.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八条:学校会在招聘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内容包括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条:学校和受聘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聘用合同,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章受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受聘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聘用合同获得劳动报酬;

2.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3.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4.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2.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

3.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尊重学生,爱护学校财产。

第六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需要设定工作岗位,确定工作职责;

2.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3.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

4.对受聘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为受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2.保障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对受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4.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社会保险福利。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违法犯罪的;

2.受聘人员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无法改善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学校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学校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提供社会保险福利的;

3.学校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十七条:在解除合同前,学校和受聘人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通知对方,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合同解除后,学校应当协助受聘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北京物资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聘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合同制是学校与教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目标,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通过实行聘用合同制,进一步规范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学校与教职工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尊重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