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第三章 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ppt
第三章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恒定、永久存在的,而是随时处在变动当中,“天下无不散之宴席〞,任何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都有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过程。;二、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死亡;;〔二〕行为:当事人有意识地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活动。
1.违法行为:民事上的违法——财产责任
行政违法行为
2.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一、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能引起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1.合法行为
2.民事后果;〔二〕民事法律行为以“??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民事主体将自己内心预期希望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通过各种形式表示与外部的行为。;1.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动机〞和“表示行为〞:
〔1〕“动机〞:动机是指当事人进行某种法律行为的起因。
A.“法律标准行为而不标准内心想法〞;
B.动机的错误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C.如何保护动机:动机的外在化;;;〔2〕表意行为:当事人将内心动机表现出来,为他人所感知的过程。意思表示的方式,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形式。;〔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A.一般书面形式:行为人用文字形式做出意思表示,签名盖章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a、公证程序;?继承法?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0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注意:并不是说“公证遗嘱〞有绝对的效力。;一、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合同、协议、契约;
财产〔私有房屋〕分割、赠与、转让;
继承、遗嘱、委托、亲属关系、收养;
出生、婚姻、生存、死亡、身份、学历、经历;
法人资格、章程、资信、财产状况;
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文件签名、印鉴属实;
有奖募捐、有奖销售及竞赛活动;
清点财产、封存样品、保全行为、事实证据;;b.鉴证: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是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方法。经过鉴证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当事人向原鉴证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
c.登记:
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登记;
作为合同备案的登记;
作为所有权转移要件的登记;
保护第三人〔公开〕的登记;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