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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例.ppt

发布:2025-04-28约1.16千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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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批复

;;魏永高、陈守志的房屋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其对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9月20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魏永高、陈守志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来安县人民政府上述批复。

;裁判结果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驳回魏永高、陈守志的起诉。魏永高、陈守志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皖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一、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土地储藏管理方法》和《安徽省国有土地储藏方法》以收回方式储藏国有土地的程序规定,来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批复后,应当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本案中,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后,来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作并送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即直接交来安县土地储藏中心根据该批复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知道了该批复的内容,并对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也告知了诉权,该批复已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裁判要点

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法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书大致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根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复议请求主要包括:

1.申请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4.申请行政赔偿。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主要写明:1.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和法律依据;2.与复议要求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3.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4.其他相关材料。;谢谢欣赏,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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