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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和行政.ppt

发布:2016-12-03约6.62千字共6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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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关系包括 1 2 3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代理的基础关系) 本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16.4.2代理的适用范围 ⒈可以适应代理的行为: ①法律行为。 ②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⒉不可适用代理的行为 ①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等。 ②违法行为。如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不表示反对,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6.4.3代理的分类 ⒈以代理权发生原因的不同: 1 2 3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⒉以代理人选任和产生的不同: ①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法律规定、有关单位指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②复代理(再代理、转委托):由本代理的代理人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产生的代理。复代理人仍然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本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代理人。 3.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为标准   ①概括代理(一般代理、全权代理、总括代理):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是概括代理。    ②限定代理(特别代理、部分代理):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委托代理可以是概括代理,也可以是限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没有言明,则推定为概括代理。 16.5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16.5.1财产权的概念 16.5.2物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 16.5.3债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16.5.4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16.5.5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16.6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6.6.2诉讼时效的分类 1.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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