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权行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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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阅卷权的行使 案情 2008/2/29张某委托鑫海以区域通关方式在某口岸海关向某内地海关申报进口未硫化复合橡胶带。2008/3,经海关检验,该样品已硫化,鑫海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化验。第二次,检验检疫局鉴定结果为:未硫化混炼胶;海关化验中心鉴定为:未经硫化。两份化验结果均建议归入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研究所鉴定为:固体废物。内地海关决定处罚鑫海10万元人民币。 鑫海不服,委托张某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阅卷权的主体 申请人、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因此,行政复议代理人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与申请人、第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当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查阅相关卷宗时,代理人也自然成为阅卷权的行使主体,行政复议机关同样不得拒绝其阅卷要求。 本案中,张某相当于委托代理人。 阅卷权行使的程序 一、在阅卷之前,张某应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的阅卷申请,写明申请阅卷的意愿。 二、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阅卷申请后,应尽快确定查阅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张某。(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权外,复议机关均不得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当事人阅卷。) 三、张某在查阅时应先出示身份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还应出示授权委托书,表明自己已获查阅案卷的授权,复议机构复印留底,并记录于复议案件审理过程。 当事人行使阅卷权时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的阅卷权即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在充分理解复议法立法原意,遵循法定原则的范围内,对海关行政复议活动中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在阅卷时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 区域通关 就是在区域范围内,以跨关区快速通关为基础,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口岸和内地海关管理资源,倡导企业守法便利,简化海关手续,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整体效能。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 * 阅卷权是体现行政复议公开、公正、便民原则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行政复议法赋予当事人知情权的重要制度。 权利 给予当事人的阅卷权以充分的保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当事人的阅卷申请。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查阅相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有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在阅卷时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 义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应在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阅案卷,接受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复议代理人在查阅案卷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添增查阅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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