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_T3524-2023_家庭农场管理规范_吉林省.docx
ICS65.020.99
CCSB04
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3524—2023
家庭农场管理规范
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familyfarm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3524—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正智质量标准化事务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吉
林中正三方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锄头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岳章、杨泽众、王明、杨云鹏、周雨明、孙洪梅、邢文蓓、梁庆宇。
I
DB22/T3524—2023
家庭农场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庭农场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经营规模、经营人员、环境管理、生产管
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品牌管理、产业发展管理、社会化服务的管理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记录与档
案等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家庭农场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8321(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动物饲养场防疫准则
HJ568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家庭农场familyfarm
1
DB22/T3524—2023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
主体。
[来源:GB/T40198-2021,3.1]
4
经营主体
具有农村户籍,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长期从事农业生产
的自然人。
宜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或在当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认定和备案。
应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从事特殊种养业的家庭农场,应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行业从业许可凭证。
5
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
经营场所
5.1.1
5.1.2
5.1.3
应有必要的场房、场地、办公场所和醒目的农场标识牌。
应为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种植业的流转土地期限应在1年以上且规模相对稳定。
土地流转过程中,应签订流转协议或合同,并到发包方备案。
设施设备
6
设施种植面积在1公顷以上。
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宜达到以下养殖规模:
奶牛存栏100头以上;
羊年出栏100只以上;
2
DB22/T3524—2023
从事种养结合的,连片面积宜在4公顷以上。
7
经营人员
应有1名及以上家庭成员参与经营。
从业人员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主要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高素质农民培训,能够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
经营等管理技能,熟悉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生产经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8
环境管理
基本要求
8.1.1
8.1.2
8.1.3
8.1.4
8.1.5
种植业产地环境应符合NY/T5010的要求。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应符合HJ568的要求。
水产养殖环境应符合NY/T5361的要求。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应符合GB/T42550的要求。
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
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土壤环境
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的相关要求。
应禁止作物秸秆直接露地焚烧。
9
3
DB22/T3524—2023
生产计划
9.2.1
物质计划
物质准备计划包含但不限于确定一年内的种子种苗计划、土地使用计划和物资购买计划。
9.2.2
农事计划
农事作业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耕、种、收、饲、养、繁作业计划。
生产过程
9.3.1
种植业
9.3.1.1
9.3.1.2
9.3.1.3
9.3.1.4
9.3.1.5
宜根据种植品类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宜加大应用新品种和种植新技术的应用。
应按照GB/T8321(所有部分)和NY/T1276合理使用农药。
应按照NY/T496合理使用肥料。
种植过程用电应符合GB/T13869的要求。
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