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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学院〔2020〕68号
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严格授位管理,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和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
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包括各教学单位行政
负责人及教务处处长、副处长。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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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学位办)。学位办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学士学位评
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
会),负责本学院学士学位评审工作。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行政
负责人担任,委员包括二级学院相关领导、各专业建设负责人及
教学科科长。对跨专业大类的二级学院可在分委员会下设学士学
位评定小组,具体负责专业大类的学位评定具体工作。
第二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审定学校获得授权的学科类别的学士学位授权基
本标准,审查二级学院授位具体标准。
(二)负责审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位名
单和建议授位名单,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议。
(三)组织开展对已授学位的复核审查,对因违反规定而授
予学士学位的作出撤销决定。
(四)处理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条二级学院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按不低于学校授位基本标准的要求,审定本学院
按专业大类确定的授位具体标准。
(二)负责根据授位具体标准审核本学院拟授位名单。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学院的拟授位学生的复查工作。
(四)受理本学院有关学士学位评定的投诉。
第四条学位办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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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拟定学位授予基本标准,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
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负责根据授位基本标准和具体标准,对拟授位名单进
行初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
(三)负责组织召开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并按照
会议决定形成授位决议,制发学位证书,并报上级备案,供对外
查询学位信息。
(四)组织开展授位工作投诉处理。对涉及相关教学单位的
投诉,由各分委员会开展复查或直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在
网上公布。
第五条授位基本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品质。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修读获得毕业资
格;身心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
(三)较好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
法,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应大于等
于2.0。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
力,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成绩为中及以上。
(五)具有较强的计算机运用能力,计算机二级考试成绩达
到合格及以上或经二级学院认定具有与专业密切相关的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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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水平达到公共计算机二级水平。
(六)具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修读公共大学英语课程学
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380分及以上;修读其他公共
小语种课程学生的外语课程平均成绩达70分及以上或通过相应
语种国家等级考试。
第六条授位基本标准中规定的定量要求原则上可对部分学
生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学生的平均绩点应大于1.5,英语四级考
试成绩应大于或等于320分;对口本科、专升本学生的英语四级
考试成绩应大于或等于320分;设计类学生的英语四级考试成绩
应大于或等于300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国家政治要求的言行且造成不良影响;
(二)触犯国家法律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到学校记过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