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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定).pdf

发布:2017-05-19约3.38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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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授予条件的通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 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等各种教育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良,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平 合理。 第二章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我校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籍 学习期间达到下列要求,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 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同时完成各实践环节学习, 学习成绩良好,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外,平均学分绩点2 (含2 ) 以上(平均学分绩点是将分数换算为绩点,之后按学分加权平均分方 法计算。90-100 以上算4 分,85-89 算3.7 分,80-84 算3.3 分,75- 79 算2.7 分,70-74 算2.3,65-69 算 1.7,60-64 算 1.3,60 以下0 分,补考或重修成绩一律以60 分计算1 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课程学分=各门课程 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4、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毕业考试)和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 好以上;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者 (符合第七条者除外);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3、在修业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考试作 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4、外语考核达不到学校规定者; 5、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延长学制者; 第七条 不符合第六条第3、4 点本科毕业生,但具备以下条 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受处分后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2、在校期间署名湖北科技学院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期刊上 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一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 ISTP 资料索引之一检索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一篇及以上者; 3、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 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4、在校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5、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6、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7、在校期间,因其它事迹在省内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为学校赢 得声誉,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 具备上述条件的学生,毕业当年提出申请有效。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1、由各学院(部)按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院部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并逐一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填写《湖北科技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评定审核表》,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在本院部公示 1 周后,连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等材 料,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报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和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并以决定的形式公布; 4、授予学士学位的,由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普通高等 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 于公布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填写《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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