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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授予条件的通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
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等各种教育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良,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平
合理。
第二章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我校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籍
学习期间达到下列要求,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
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同时完成各实践环节学习,
学习成绩良好,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外,平均学分绩点2 (含2 )
以上(平均学分绩点是将分数换算为绩点,之后按学分加权平均分方
法计算。90-100 以上算4 分,85-89 算3.7 分,80-84 算3.3 分,75-
79 算2.7 分,70-74 算2.3,65-69 算 1.7,60-64 算 1.3,60 以下0
分,补考或重修成绩一律以60 分计算1 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课程学分=各门课程
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4、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毕业考试)和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
好以上;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者 (符合第七条者除外);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3、在修业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考试作
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4、外语考核达不到学校规定者;
5、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延长学制者;
第七条 不符合第六条第3、4 点本科毕业生,但具备以下条
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受处分后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2、在校期间署名湖北科技学院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期刊上
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一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
ISTP 资料索引之一检索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一篇及以上者;
3、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
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4、在校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5、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6、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7、在校期间,因其它事迹在省内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为学校赢
得声誉,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
具备上述条件的学生,毕业当年提出申请有效。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1、由各学院(部)按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院部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并逐一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填写《湖北科技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评定审核表》,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在本院部公示 1 周后,连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等材
料,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报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和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并以决定的形式公布;
4、授予学士学位的,由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普通高等
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
于公布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填写《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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