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放炮员操作规程.docx
煤矿放炮员操作规程
1、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带好符合规程规定的放炮母线和连接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带好炮棍等工具,必须随身携带便携。
2、检查放炮器的发爆能力,可用钥匙转至“充电”位置,看指示灯是否发亮,用指示灯检查发爆能力,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用短路方法(在放炮器接线柱间用导线短路观察火花大小)来检查放炮器的发爆能力。
3、按计划领取炸药、雷管,要当面点清,要检查有无破损、变质硬化和受潮现象,并在专用的领取记录本上签字。
4、炸药、雷管没有使用完,必须返库,并在专用的返库记录本上签字。
5、炸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领到炸药、雷管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停留。
6、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运送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7、携带炸药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8、在井筒内运送炸药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9、用机车运送炸药、电雷管时,如果用同一列车运送,装有炸药与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与电雷管的车辆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m。装有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工具和人员。
10、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运输爆破材料。严禁将炸药和电管箱放在地上拖运。不准炸药和电管与带电体、金属、导电体和发热物体等接触。
11、放炮员在未做引药和装炸药前,必须将炸药、电管箱锁好,不得任意打开。炸药箱必须存放在规定的安全可靠的地方,不准随意乱放。
12、放炮员必须领足水炮泥、炮泥。
13、到达工作面后,必须检查炮泥、水炮泥是否够用,炮棍、母线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放炮器是否完好,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14、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和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坏或留有煤岩伞檐时,不准放炮。
15、装药前和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当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放炮。
16、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放炮。
17、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矿车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准放炮。
18、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通风情况,如发现风量不足,局扇停风,在未处理好之前,不准联炮,不准放炮。
19、未按规定设好警戒,放炮线未达规定长度时,不准放炮。
20、配制引药必须在紧接装药前,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通风良好、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避开其他人员的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1、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管受震动、冲击以及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22、必须用竹签或细木棍在药卷顶部扎眼,将电雷管由药卷的顶部装入药卷,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针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23、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
24、必须按照爆破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放炮工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25、装药时,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水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和捣实。
26、装药完毕,电雷管脚线必须短路扭结于眼口,严禁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相接触。
27、封泥应用水炮泥和专制的粘土炮泥,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作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28、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29、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特殊情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封满并炮泥。
30、炮眼深度为0.6—1m和在煤层内放炮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1、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深孔爆破时,封孔长度不得小于炮孔长度的1/3;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32、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33、炮眼内的各个药卷必须彼此相连结。
34、一个工作面内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厂家电雷管。
35、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36、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37、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则。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