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三版)》课件_第四章 国家领土.ppt
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一节、国家领土概述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第三节、国界与边境第四节、南极与北极第一节、国家领土概述一、国家领土的概念领土主要是指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①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独立的物质表现,是居住其上的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②领土是形成国家的要素之一,是构成国家必不可少的条件。二、国家领土主权国家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所享有的所有权、处分权、支配权和管辖权。三、领土的构成部分1、领陆2、领水3、领空4、底土四、内陆水(一)、河流1、国内河流2、界河3、多国河流4、国际河流(二)、运河1、苏伊士运河2、巴拿马运河3、基尔运河(三)、湖泊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一)、先占先占行为合法有效,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并且以国家的名义进行。2、先占的客体只限于“无主土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3、先占在主观上必须有先占的意图,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4、先占在客观上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国家在该地区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措施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二)、时效(三)、添附(四)、割让(五)、征服二、现代国籍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现代国际实践中,除继续承认先占、添附、自愿割让等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外,还经常采用民族自决、全民投票和恢复领土主权这几种新的领土变更方式。(一)、民族自决(二)、全民投票(三)、恢复领土主权三、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①适用于一切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的一般限制。②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合法与否,主要取决于据以产生的条约是否合法。属于此类特殊限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共管(二)、租借(三)、国际地役(四)、势力范围第三节、国界与边境一、国家的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一)、边界的形成1、因传统习惯形成的边界2、因条约形成的边界3、因继承形成的边界(二)、划界的方法1、自然划界法2、几何学划界法3、天文学划界法(三)、划界的程序通过双边条约划定边界通常经过两个阶段,即定界和标界。二、边境制度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宽度的区域。(一)、界标的维护(二)、界水的利用和保护(三)、边境土地及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四)、边民生活的照顾(五)、边境争端的处理三、中国的领土与边界问题(一)、中印边界问题(二)、南海诸岛(三)、钓鱼岛第四节、南极与北极一、南极(一)、南极的概况南极洲位于地球的最南端,包括南极圈以内的大陆及其附近的岛屿,总面积为1400万平方公里。(二)、南极条件体系和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内容有: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2、国际合作和科研自由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4、“协商会议”制度5、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二、北极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内的区域,主要部分是北冰洋。北冰洋面积为1500多万平方公里,其中70%的洋面常年冰封,冬季冰冻面积可达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