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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第一条、爆炸材料的选用各使用单位应根据
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爆炸材料,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
二十条规定。第二条、爆破人员的要求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
职爆破工作担任,统一归通风区管理。爆破工必须经专门培训,获得
上岗资格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爆破工具齐全。2、参与爆破工作
的送药人员、装药人员、警戒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
全规程》的有关规定。3、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
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同一工作面工作。4、专职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
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当班亲自领取,用不完及时退库,不得在工作
地点存放。5、专职爆破工必须使用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爆破母线
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发爆器要随身携带。
6、爆破工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第三条、做引药与装炮1、装
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
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短路。严禁斜
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2、装炮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爆
破图表的规定进行,生产技术部门应根据井下现场条件的变化情况及
时修改爆破图表。3、装药前,爆破工要与班队长、瓦检员对工作面
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执行“十不装”的管理规定,其具体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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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为:①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装;②装
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超过规定而未处理时不装;③工作面风量
不足或风向不稳未改善通风前不装;④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不装;
⑤工作面支架、顶板不安全未经处理时不装;⑥炮眼深度、角度不
符合要求时不装;⑦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温度聚
高聚低,炮眼突形时不装;⑧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没有足够
的泡泥时不装;⑨回采工作面有伞檐、炮道宽度不够时不装;⑩采
掘工作面无水炮泥和无洒水设施时不装。4、装炮时,应依次装填座
底泥、炸药、水炮泥和封泥。为防止炮眼空余部分积聚瓦斯,炮眼剩
余部分应用炮泥全部封满。封泥应为机制粘土炮泥,禁止使用块状材
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5、装炮时,必须清除炮眼内煤粉,必
须使各药卷彼此密接,不得冲撞或捣实,不得损伤雷管脚线。6、装
炮时,底眼应装抗水雷和和阻燃彩带。7、装炮后,必须把雷管脚线
扭结悬空,严禁雷管脚线与爆破母线、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
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第四条、联线与警戒1、要按照作业规程规
定的爆破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脚线与脚线连接和脚线与母线连接必
须由爆破工亲自操作,其他人不得参与连线工作。严禁一次联线掐段
爆破。2、工作面的炮联好后,最后剩余的两条脚线在未知母线联结
前,必须扭结成短路,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3、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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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在工作面人员全部撤离后,才可将母线与脚线联结,并沿线检查
母线,最后离开爆破地点。4、爆破前,采掘班(队)长应在能够通
往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安设警戒人,并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换牌制”,
警戒人必须穿反光警戒服(报光警戒背心)在警戒栅栏或警戒网以外
执行警戒,警戒人的安设和撤除必须由采掘班(队)长亲自安排,其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撤除警戒,也不得随意更换警戒人。5、爆破过
程中,因其他原因中止爆破,二次爆破前采掘班(队)长应对爆破区
域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清理,并撤至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重新
执行“三人联锁牌制。”第五条、爆破距离与爆破1、爆破作业时,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①薄煤层或倾角30
度以上的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25米。②倾角30度以下
的中、厚煤层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30米。③工作面有夹
矸或开采天然焦在上、下部都有自由面的煤垛,应根据夹矸出现长度,
影响范围,其爆破安全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另行规定,并经总工程师批
准,但最小爆破距离不得小于50米。④采用其他方法采煤,工作面
需要爆破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其安全距离的确定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但最小爆破距离不小于30米。⑤直峒煤巷爆破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
为100米。直峒巷、半煤巷和天然焦爆破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为120
米。⑥90度弯峒煤巷安全距离70米。在接近转弯和转弯后不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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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时,转变以外再延长10米。警戒距离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