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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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营孜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为适应矿井发展要求,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和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矿井下电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矿成立井下电气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机电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总
成 员:动力部长及副部长、机电办成员、电管队队长及电气检查员
(一)小组职能
机电矿长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工作,动力部是全矿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动力部应有一名副部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并有电气工程师或电气技术员专门负责井下电气工作。各单位应有机电负责人负责该单位井下电气管理工作。
动力物资保障部设立电管队,电管队对全矿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其职责范围:
1.在部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井下电气管理日常工作。
2.每月组织三次以消除电气失爆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负责检查人员的召集、组织分工,并负责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检查情况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定期组织召开电气管理工作会议,传达电气管理文件布置相关工作。
3.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的供电设计及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4.负责井下采区变电所日常维护、检漏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的验算、调整工作及远端试验工作。
5.负责全矿井下拆、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单的审批,同时监督施工过程。
6.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7.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包含括无计划停电,局扇不能自动切换)的分析、追查、处理,并留有记录。
8.负责全矿小型电器和电缆的领取、编号、发放、修理、回收和检查等管理工作。
9.负责入井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验工作,并签发入井合格证,对不符合防爆性能要求的电气设备有权禁止入井。
10.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停止供电,并给予处罚:
(1)未经电管队验收或批准的接线、搭火;
(2)瓦斯电闭锁不灵敏、掘进头不具备风电闭锁以及双局扇不能自动切换的;
(3)其它存在威胁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
11.对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管理规定及威胁安全的有权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直至停止使用。
(二)施工及生产单位机电队长职责
1.各单位机电队长,对所在单位的井下电气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矿制定的有关井下电气管理的规程、文件和制度。
3.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及动态达标检查。
4.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5.对电管队和安监部提出的有关本单位井下电气管理的问题负责及时安排处理,并在联系单上签字。
(三)井下电气操作人员职责
1.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2.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按规定操作电气设备。
3.熟悉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判定细则,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和处理。
二、井下电气基础管理
(一)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
(二)建立完善下列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电气试验制度;电气设备包机制度;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电缆管理制度;小型电器管理制度;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井下电气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停送电制度;拆、搭火审批制度;电气操作规程;井下供电设计、审查、审批制度。
(三)每月必须实施不少于二次以防爆检查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井下电气专业例会;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井下电气专业例会应留有记录。
(四)井下电气设备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保持设备性能良好。井下携带同设备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上岗证。
(十)井下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测试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并严格执行“双票制“。
三、电缆管理
(一)电管队配备电缆管理人员: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
(二)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
建立《电缆压号台帐》,要求能够通过每根电缆的压号找到对应的电缆厂家及阻燃试验报告。针对高压交联电缆无法压号管理,应在台帐中注明厂家、生产日期、《阻燃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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