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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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进行,统一由通风科领导。放炮
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具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并经过专门培训,熟
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性能,考试合格,由集团公司发给《放炮合
格证》,同时领取由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破人员作业证》后,方可担
任放炮工作。通风队必须每半年对爆破工人员情况进行核定,由通风
科汇总上报公司通风处。
2. 爆破工领火药时,应根据当班需要量持“火工品领退记录本、”“安
全工作资格证书”到火药库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下井前必须
检查发爆器、爆破母线的完好情况,不符合要求必须进行更换方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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