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信用评价.pdf
附件: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8]160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
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印
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
信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关于〈铁路建设工
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补充相关内容的通知》(办
建设发[2007]66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铁道
部建设管理司。
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
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
二○○八年九月五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
加强管理,提高铁路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
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
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
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
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
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
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
理。
第二章日常检查
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
据合同和规程规范,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
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规程规范对建设项目
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一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
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评价期结束时,建设单位不再专门组织统一的集中评分
检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参建方反
映经过确认的问题,符合《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1)所列
条件的,按《日常检查评分表》规定进行扣分;符合不良行
为认定条件的,按《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
准》(附件2)记录公示。
第九条日常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
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
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
第十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日常检查工
作可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也可由铁路局直接组织实施。铁
路局检查的,检查扣分在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第十一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
或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附件1中扣分标准的问题,应书
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
果。
第十二条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执法
监察等活动,或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
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后,应将符合附件1中扣分标准的问
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项目日常
检查评分结果。
第十三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铁路局应将监督机
构和铁道部有关部门转来的问题交给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由
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扣分并汇总。
第十四条当施工联合体承包的项目存在问题时,按扣
分标准分别对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
得更改。检查结束5日内,应将检查评分结果上网(铁路网、
建设项目信息网)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