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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8]160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

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印

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

信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关于〈铁路建设工

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补充相关内容的通知》(办

建设发[2007]66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铁道

部建设管理司。

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

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

二○○八年九月五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

加强管理,提高铁路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

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

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

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

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

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

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

理。

第二章日常检查

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

据合同和规程规范,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

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规程规范对建设项目

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一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

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评价期结束时,建设单位不再专门组织统一的集中评分

检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参建方反

映经过确认的问题,符合《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1)所列

条件的,按《日常检查评分表》规定进行扣分;符合不良行

为认定条件的,按《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

准》(附件2)记录公示。

第九条日常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

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

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

第十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日常检查工

作可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也可由铁路局直接组织实施。铁

路局检查的,检查扣分在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第十一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

或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附件1中扣分标准的问题,应书

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

果。

第十二条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执法

监察等活动,或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

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后,应将符合附件1中扣分标准的问

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项目日常

检查评分结果。

第十三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铁路局应将监督机

构和铁道部有关部门转来的问题交给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由

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扣分并汇总。

第十四条当施工联合体承包的项目存在问题时,按扣

分标准分别对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

得更改。检查结束5日内,应将检查评分结果上网(铁路网、

建设项目信息网)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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